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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发动机坏了多少钱_国产捷豹车多少钱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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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版捷豹发动机质保更换被判消费欺诈三审最后三倍赔偿经典案例

购买路虎新车后,出现发动机质量问题,售后质保更换新发动机,一审判决构成消费欺诈,二审判决不构成消费欺诈,车主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最后三审判决为消费欺诈,发动机三倍赔偿223067.55元。

这是一起车辆维修配件消费的经典案例,对于消费欺诈的定性,要求很高,这起案件中关于是否构成欺诈三次反复,从案例中我们作为消费者如何了解关于汽车维修方面的维权呢,请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年3月19日,徐某某与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亿方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将型号为15款XJ2.0典雅商务版捷豹汽车出售给徐某某,合同价款为654760元,

2015年3月21日,AA亿方公司为徐某某出具发票,徐某某已付全部购车款604730元、精品款23230元。2015年3月24日,徐某某支付车辆购置税70200元。后AA亿方公司向徐某某交付车辆,并向徐某某出具《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型号为XJ。

2017年9月12日,(购车二年后)徐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案涉车辆突然出现发动机熄火。AA亿方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至店内检修后,通知为徐某某更换车辆发动机。AA亿方公司在为徐某某维修车辆过程中,向徐某某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为2017年9月5日,商品名称为使用捷豹XF2.0L轿车发动机,原产国为西班牙,商品单价为33047.05元。AA亿方公司向徐某某出具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致大连车辆管理所的函件,内容为该公司承诺更换发动机零配件是由捷豹路虎公司的英国工厂直接出口并进口的。经徐某某、AA亿方公司确认,案涉车辆发动机的市场购置价格为74355.85元。

商务版捷豹汽车

一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AA亿方公司有义务进行维修。关于被告公司在向原告销售汽车及车辆保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一节。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自认,可以证明被告应当为原告更换的原厂发动机型号为XJ,但被告为原告更换的发动机型号为XF,型号不同,价格亦不相同。因此,被告AA亿方公司在销售汽车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在售后服务维修中,应当为原告更换的发动机型号为XJ,实际更换型号为XF,被告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更换发动机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被告公司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现被告明确表示拒绝为原告维修车辆,故原告要求退车还款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关于案涉车辆损失基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因被告公司在为原告车辆维修发动机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所购车辆的发动机至今仍未能维修好,故案涉车辆损失基准应当确定为发动机损坏部分。被告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按发动机总成价款74355.85元给予三倍赔偿,即223067.55元。汽车的其他部位没有质量问题,销售过程中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整车价款三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对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AA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购车款654760元及车辆购置税损失70200元,原告向被告返还购买的的捷豹XJ轿车。二、被告AA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223067.55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双方均不服一审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AA捷路公司系专门从事汽车销售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道案涉XJ2.0车辆所安装的发动机与XF2.0车型上的发动机在生产制造商、价格等方面所存在的重大区别。AA捷路公司在为徐某某的案涉车辆提供售后维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所更换发动机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由于相关法院已就案涉车辆以及购车款等的相互返还作出生效判决,并且AA捷路公司为徐某某所提供的案涉维修服务系售后维修服务,没有收取徐某某任何费用,故徐某某并未因为AA捷路公司的欺诈而遭受损失。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AA捷路公司按照案涉发动机总价款74355.85元的三倍标准其223067.55元的经济损失属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2018年9月二审最后民事判决:一、被告AA亿方集团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购车款654760元及车辆购置税损失70200元,原告向被告返还购买的的捷豹XJ轿车。二、撤销被告消费欺诈的判决;三、驳回上诉人徐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车主对二审判决不服,再次提出通过检察院抗诉。

三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AA捷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三)AA捷路公司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关于案涉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本案中,徐某某系消费者,AA捷路公司为其提供售后修理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规范的是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故本案中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关于AA捷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的问题

本案中,AA捷路公司系专门从事汽车销售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道案涉XJ2.0车辆所安装的发动机与XF2.0车型上的发动机在生产制造商、价格、功能等方面所存在的重大区别。但其在为徐某某的案涉车辆提供售后服务维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所更换发动机的真实情况。发动机对于车辆来说意义重大,相当于汽车的“心脏”,对于这种车辆特别重要组成部分的更换,尤其是在存在与原发动机重大差别的情况下,AA捷路公司应告知却未予告知,存在着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AA捷路公司这种“以低充高,以小充大”的行为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向的欺诈。

(三)关于AA捷路公司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上述规定,三倍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欺诈行为,具有惩罚性质,与消费者所受损失大小并无必然关系。

在另案中,已认定AA亿方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在本案中,AA捷路公司在售后服务维修中,其应当为徐某某更换的发动机型号为XJ型,而其实际更换的型号为XF型,且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更换发动机的真实情况,故构成欺诈。因此,虽然AA亿方公司已在另案中与徐某某完成了退车返款等行为,但不能构成AA捷路公司在售后修理中实施欺诈的免责事由。AA捷路公司所述案涉修理行为是免费的,亦不是其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借口。因此,AA捷路公司应按照案涉发动机总价款74355.85元的三倍标准赔偿徐某某223067.55元的经济损失。

这个消费者维权案件一波三折,最后判决为消费欺诈,并按三倍赔偿,车主也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检察院抗诉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其实对于消费欺诈的定性还是存在诸多争议的,特别是在汽车维修领域,因为整个行业的不规范性,导致维权更加艰难。车主作为普通消费者,也很难在配件真伪上进行有力的举证。

而作为修理企业,本案中的被告虽然提供了发动机更换,但并未完成维修交付,且拒绝再次维修,最终导致双方诉讼。所以以诚信为本,以服务为准来做好服务和售后是未来维修企业的生存之道,毕竟汽车后市场行业信息越来越透明,也越来越规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年增加。

我是舟小黑,我,带你了解更多车险理赔实例,做一名合格的老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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