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摩友会被交警查车(交警抓到的摩托车怎么处理)
2020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
清远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
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
一提到查处摩托车、电动车
就会有很多群众不解:
“我开得好好的摩托车,为什么要查?”“我自学成才,会开摩托车就行了,
为什么要去考证?”“我加装个遮阳伞,热天乘凉,
雨天挡雨,怎么就错了?”
以佛冈为例去年佛冈县共发生
涉摩涉电交通事故149宗
占事故总数的70%
其中涉摩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23人
事故死亡人数
占全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8.94%
涉摩涉电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了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近一半
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随意变道、超载、非法加装太阳伞、逆向行驶,在道路中,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的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为自身和他人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查您的车是保障他人安全查他人的车是保障您的安全
遇到交警查车
请积极主动配合
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整治的问题
针对网友提问频率较高的问题
再给大家一一解析~
被暂扣摩托车、电动车能赎回吗?
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本人在15天内,带齐身份证原件以及被处罚车辆的合法手续原件(即车辆行驶证或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明),到执法中队(指作出处罚行为的执法单位)处理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后,凭执法中队开具的放行证明,可到政府指定车辆停放点(路安停车场)取回暂扣车辆。报废车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车辆不能赎回。
被暂扣的车辆里有私人物品该怎么办?
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或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明,到执法中队(指作出处罚行为的执法单位)核实情况,开具证明后可到政府指定车辆停放点(路安停车场)拿回私人物品。
若有关证件遗留在车上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执法中队办理相关认领手续。
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为什么会被拖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常见的几种摩托车违法行为及处罚办法
1
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交警要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罚款200元。
2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
驾驶摩托车饮酒驾驶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驾驶两轮摩托车超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