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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牌照怎么办理_北京租车牌取消资格

北京租牌照怎么办理_北京租车牌取消资格

一转眼,北京市购车摇号政策已经执行了12年!摇中的难度也是不断飙升。2010年12月23日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简单理解就是,想要在北京市内买车,必须先摇号获得购车指标,否则买了车也不能上京牌。

购车指标摇号政策的出台,确实有效控制了北京市内的车辆增长速度,但却造成了想买车的人没有购车指标,获得购车指标的人没有买车需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购车指标、租牌照成为了很多人选择。

近期,名律互动平台不断接到关于购车指标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租牌照是否安全的咨询。本期邀请知名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予以解读。

(图片来自网络)

转让购车指标案例

1、2012年8月,郝某通过摇号获得了一个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因自己并无买车计划,便想将该指标作价转让。急于购车的何某联系上了郝某,双方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购车指标转让给何某。

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郝某便开始后悔,屡次联系何某,希望能够要回指标,但都被拒绝。眼看现在的摇号中签率越来越低,着急的郝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明确表示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因此郝某与何某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

2、李娟的同学关云山一直想买车,但一直没有摇到号。关云山偶然得知李娟手上有一个京牌车指标,便联系李娟签订了一份《购车指标转让协议》,由关云山出资,以李娟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汽车,明确车辆的所有权归关云山所有,同时约定车辆出现任何事故责任都由关云山承担。

后李娟与丈夫周光华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在进行财产确认时,周光华指出,李娟名下那辆关云山一直使用的小汽车,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光华将李娟及关云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当初李娟与关云山签署的《购车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购车指标转让协议》的确是在周光华与李娟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截至判决之日,关云山尚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李娟与关云山签订的《购车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被确认为无效。

摇号获得购车指标

的法律意义

北京市有关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即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本市小客车的注册登记与限制非本市车辆通行,来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是政府对稀缺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

1、配置指标需依附于特定条件的人才能产生

现行政策下,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申请指标。

2、购车指标无偿取得,不得转让;一辆车对应一个购车指标,可循环使用

购车指标依其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或是更新取得,原始取得指通过摇号获得购车指标,更新取得指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购车指标可申请更新。但不管依据何种方式取得的购车指标均不得转让。

购车指标与车辆直接挂钩,一个购车指标只能对应一个购车指标就在;车辆报废、出售后,可依据购车指标再次购买车辆。

3、购车指标在与特定车辆结合前或分离后的存续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原始取得购车指标后,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自动更新指标的,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图片来自网络)

结合购车指标的存在意义和特点会发现,一旦出现购车指标转让,会打破管控车辆有序增长的目的。

转让购车指标纠纷的特点

实践中,购车指标转让合同,主要分为两种:

1、借名购车型

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出资购买车辆后登记在有指标的人名下,但车辆实际由没有指标的购车人使用。

2、暂缓过户型

在二手车买卖中,没有指标的人出资购买有指标的人的车,车辆交付后由买车人实际使用,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不管是哪一种,实际上购车指标的“转让”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转让前后,购车指标始终都在指标出让人名下。

因此,转让协议的存续是基于双方的意愿,而非法律的规定,一旦出现指标出让人用车需求改变等出让指标意愿丧失的情况,转让协议纠纷即出现,根据指标转让协议而成的法律关系极不稳定。

转让购车指标纠纷的处理

因转让购车指标而起的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类:

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异议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1、买卖合同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出现在二手车买卖中,在转让车辆时一并将购车指标转让或约定延期过户。纠纷中通常有如下诉求:

1)买受人或出卖人起诉请求过户。因买受人没有购车指标,不具备过户条件,存在实际履行障碍,因此法院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将车辆过户至北京市外某地。

2)签订有关车辆和指标的转让合同后未交付车辆,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买卖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可能判决出卖人返还相关购车款,但不能取得对合同违约金的支持。

3)因买受人没有购车指标不能过户,出让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此时诉求是解除合同,但由于转让合同本身无效,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或者认定合同有效,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

2、返还原物纠纷

这种纠纷的起因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想要收回车牌,故请求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返还车牌。法院通常作如下处理:

1)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首先,涉案车辆一直登记在原告名下,无需返还,其次,小客车购车指标是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无法在返还原物纠纷中处理,故判决驳回起诉。

2)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此时认为要求返还的车牌实质为购车指标,购车指标不属于物,也不是财产,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该类纠纷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请求确认涉指标转让的买卖合同无效,目的同样是为了收回车牌。法院通常作如下处理:

首先,转让购车指标协议违反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有关不得扰乱经济秩序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确认有关买卖指标的部分无效。

其次,协议除违反上述规定外,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可确认合同整体无效。

据此,对该类纠纷,一般法院会支持原告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

4、执行异议纠纷

该类纠纷起因是对被执行车辆所有权有争议,实际购车人没有购车指标,车辆登记在有指标的人名下,现有购车指标的人财产被法院执行。法院通常作如下处理:

1)如案外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查封的车辆所有权实际归案外人所有,则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程序。

2)如果案外人有证据可以证明车辆归其所有,但没有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法院则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从这里能看出,转让购车指标的协议,法律上受让人未取得车辆所有权,所以转让协议只能给予诚信对双方有效,无法对抗第三人。且由于协议本身违反法律规定,效力存在问题,一旦当事人反悔,则协议失去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5、所有权确认纠纷

该类纠纷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请求确认车辆的牌照、相关所有权证、行驶证等证件属于其所有。

通常法院认为,上述证件属于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该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的管辖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6、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在此类纠纷下,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损害方起诉在列被告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仅列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二是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跟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共同列为被告,请求连带赔偿。

法院通常认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户分离、借用他人上路权使用车辆情形不视为对事故有过错;但实际案例中,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车辆登记所有人在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范围内与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简单理解则是,车辆实际使用人对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而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只有行为对事故发生、保险赔偿、车辆质量等,存在过错时,才负有连带责任。

7、定金合同纠纷

在此类纠纷下,转让购车指标转让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因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应无效,对行使定金条款双倍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名律说法

对于转让购车指标纠纷,张爱华律师认为:

综合来看,转让购车指标事实上属于扰乱国家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能为无效民事行为。

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已违反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发生纠纷在法院都将面临不予受理的境地,对此,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依法依规办理和使用购车指标。

收购公司名下带车牌的股权,这是合法合规的方式,但是公司收购股权变更还有转移中就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也需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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